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2
5 路面工程
5.1基层施工
5.1.1 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人员应远避,以防烫伤。
5.1.2 装卸、洒铺及翻动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轻拌轻翻减少粉尘。散装粉状材料宜使用粉料运输车运输,否则车厢上应采用蓬布遮盖。装卸净量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
5.1.3 碎石作业
5.1.3.1 进料要均匀,不得过大,严防金属块等混入。出料口上方应有挡板。
5.1.3.2 不得从上方向碎石机口内窥视。
5.1.3.3 岩石料卡住进口,应用铁钩翻动,严禁用手搬动。
5.1.4 稳定土拌和机作业
5.1.4.1 应根据不同的拌和材料,选用合适的拌和齿。
5.1.4.2 拌和作业时,应先将转子提起离开地面空转,然后在漫漫下降至拌和深度。
5.1.4.3 在拌和过程中,不能急转弯或原地转向,严禁使用倒挡进行拌和作业。遇到底层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转子,进行检查处理。
5.1.4.4 拌和机在行走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用低速,保持均速。液压油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1.4.5 停车时应拉上制动,将转子置于地面。
5.1.5 场地稳定土机械作业
5.1.5.1 皮带运输机应尽量降低供料高度,以减轻物料冲击。在停机前必须将料卸尽。
5.1.5.2 拌和机仓壁振动器在作业中铁芯和衔铁不得碰撞,如发生碰撞应立即调整振动体的振幅和工作间隙。仓内不出料时,严禁使用振动器。
5.1.5.3 拌和结束后给料斗、贮料仓中不得有存料。
5.1.5.4 搅拌壁及叶浆的紧固状况应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5.1.6 碎石撒布机作业
5.1.6.1 自卸汽车与撒布机联合作业,应紧密配合,以防碰撞。
5.1.6.2 撒布碎石,车速要稳定,不应在撒布过程中换挡。严禁撒布机长途自行转移。
5.1.6.3 在工地作短距离转移,必须停止拔料辊及皮带运输机的传动,并注意道路状况以防碰坏机件。
5.1.6.4 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以防碎石伤人。
5.1.6.5 石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
5.1.7 洒水车作业
5.1.7.1 洒水车在公路上抽水时,不得妨碍交通。
5.1.7.2 在有水草和杂物的水道中抽水,吸水管端应加设过滤网罩。
5.1.7.3 洒水车在上下坡及弯道运行中,不得高速行驶,并避免紧急制动。
5.1.7.4 洒水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5.2 沥青路面
5.2.1 沥青操作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
5.2.2 从事沥青作业人员,皮肤外露部分均须涂抹防护药膏。工地上应配有医务人员。
5.2.3 沥青操作工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存放,严禁穿戴回家和进入集体宿舍。
5.2.4 沥青的加热及混合料拌制,宜设在人员较少、场地空旷的地段。产量较大的拌和设备,有条件的应增设防尘设施。
5.2.5 块状沥青搬运一般宜在夜间和阴天进行,尤其避免炎热季节。搬运时宜采用小型机械装卸,,不宜用手直接装运。
5.2.6 液态沥青宜采用液态沥青车运送,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用泵抽送沥青进出油罐时,工作人员应避让;
⑵向储油罐注入沥青时,当浮标指标达到允许最大容量时,要及时停止注入。
⑶满载运行时,遇有弯道、下坡时要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制动。油罐装载不满时要始终保持中速行使。
5.2.7 采用吊耳吊装桶装沥青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吊装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沥青桶的吊索应绑扎牢固;
⑵吊起的沥青桶不得从运输车辆的驾驶室上空越过,并应稍高于车厢板,以防碰撞;
⑶吊臂旋转半径范围内不得站人;
⑷沥青桶未稳妥落地前,严禁卸、取吊绳。
5.2.8 人工装卸桶装沥青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运输车辆应停放在平坡地段,并拉上手闸;
⑵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坡度不应过陡;
⑶沥青桶不得漏油,否则应先堵漏,后搬运;
⑷放倒的沥青桶经跳板向上(下)滚动装(卸)车时,要在露出跳板两侧的铁桶上各套一根绳索,收放绳索时要缓慢,并应两端同步上下.
5.2.9 人工运送液态沥青,装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2/3.
5.2.10 沥青的预热与熬制可采用蒸汽、导热油、太阳能及远红外等加工工艺。
5.2.11 蒸汽加温沥青时,其蒸汽管道应连接牢固,严加保护,在人员易触及的部位,必须用保温材料包扎。锅炉的安全要求应按本规程8.7节中各条规定办理。
5.2.12 太阳能油池上面的工作梯必须具有防滑措施,严禁非作业人员攀登。
5.2.13 远红外加热沥青,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使用前应检查机电设备和短路过载保安装置是否良好,电气设备有无接地,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合闸作业;
⑵沥青油泵应进行预热,当用手能转动联轴器时,房可启动油泵送油。输油完毕后将电机反转,使管道中余油流回锅内,并立即用柴油清洗沥青泵及管道。清洗前必须关闭有关阀门,严防柴油流入油锅。
5.2.14 导热油加热沥青,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加热炉使用前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水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倍;
⑵对加热炉及设备应作全面检查,各种仪表应齐全完好。泵、阀门、循环系统和安全附件应符合技术要求,超压、超温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⑶必须经常检查循环系统有无渗漏、振动和宜声,定期检查膨胀箱的液面是否超过规定,自控系统的灵敏性和可靠性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定期清除炉管及除尘器内的积灰;
⑷导热油的管道应有防护设施。
5.2.15 明火熬热沥青
5.2.15.1 锅灶设置
⑴支塔的沥青锅灶,应距建筑物至少30m,距电线垂直下方在10m以上。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备用锅盖、灭火器等防火用具;
⑵油锅上方搭设的防雨棚,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⑶沥青锅的前沿(有人操作的一面)应高出后沿10cm以上,并高出地面0.8~1.0m。
⑷舀、盛热沥青的勺、桶、壶等不得锡焊。
5.2.15.2 沥青预热
⑴打开沥青桶上大小盖。当只有一个桶盖时,应在其相对方向另开一孔,以便通气出油。桶内如有积水必须先予排除;
⑵操作人员应注意沥青突然喷出,如发现沥青从桶的砂眼中喷出,应在桶外的侧面,铲以湿泥涂封,不得用手直接涂封;
⑶烤油中如发现沥青桶口堵塞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用热铁棍疏通;
⑷烤油时必须用微火,不得用大火猛烤;
⑸卧桶烤油的油槽应搭设牢固。流向储油锅的通道要畅通。
5.2.15.3 沥青熬制
⑴熬油锅内不得有水和杂物,沥青投入量不得超过油锅容积的2/3,块状沥青应改小并装在铁丝瓢内下锅,不得直接向锅内抛掷,严禁烈火加热空锅时加入沥青;
⑵预热后的沥青宜用溜槽流下油锅,如用油桶直接倒入油锅时,桶口应尽量放低,防止被热沥青溅伤;
⑶在熬制沥青时,如发现油锅漏油,必须立即熄灭炉火;
⑷舀油时应用长柄勺,并要经常检查其连接是否牢固;
⑸油料脱水应缓慢加热,经常搅动,严禁猛火导致沥青溢锅;
⑹熬油工应随时掌握油温变化,当白烟转为红、黄色烟时,应立即熄灭炉火;
⑺熬油现场临时堆放的沥青及燃料不应过多,堆放位置距沥青锅炉应在5m以外。
5.2.16 洒布车(机)工作地段应有专人警戒。施工现场的障碍物应清除干净,洒油时作业范围内不得有人。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
5.2.17 沥青洒布车作业
5.2.17.1 检查机械、洒布装置及防护、防火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2.17.2 采用固定式喷灯向沥青箱的火管加热时,应先打开沥青箱上的烟囱口,并在液态沥青淹没火管后,方可点燃喷灯。
加热喷灯的火焰过大或扩散蔓延时应立即关闭喷灯,待多余的燃油烧尽后再行使用。喷灯使用前,应先封闭吸油管及进料口,手提喷灯点燃后不得接近易燃品。
5.2.17.3 满载沥青的洒布车应中速行驶。遇有弯道、下坡时应提前减速,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行驶时严禁使用加热系统。
5.2.17.4 驾驶员与机上人员应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作业时在喷洒沥青方向10m内不得有人停留。
5.2.18 沥青洒布机作业
5.2.18.1 工作前应将洒布机车轮固定,检查高压胶管与喷油管连接是否牢固,油嘴和节门是否畅通,机件有无损坏。检查确定完好后,再将喷油管预热,安装喷头,经过在油箱内试喷后,方可正式喷洒。
5.2.18.2 装载热沥青的游桶应坚固不得漏油,其装油量要低于桶口10cm。向洒布机油箱注油时,油桶要靠稳,在油箱口缓慢向下倒油,不得猛倒。
5.2.18.3 喷洒热沥青时,手握的喷油管部分应加缠旧麻袋或石棉绳等隔热材料。操作时,喷头严禁向上。喷头附近不得站人,不得逆风操作。
5.2.18.4 压油时,速度要均匀,不得突然加快。喷油中断时,应将喷头放在洒布机油箱内,固定好喷管,不得滑动。
5.2.18.5 移动洒布机,油箱中的沥青不得过满。
5.2.18.6 喷洒沥青时,如发现喷头堵塞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关闭阀门,等修理完好后再行作业。
5.2.19 人工拌和作业时应使用铁壶或长柄勺倒油,壶嘴或勺口不应提得过高,防止热油溅起伤人。
5.2.20 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作业前,热料提升斗、搅拌器及各种称斗内不得有存料;
⑵配有湿式除尘系统的拌和设备,其除尘系统的水泵应完好,并保证喷水量稳定且不中断;
⑶卸料斗处于地下底坑时,应防止坑内积水淹没电子元件;
⑷拌合机启动、停机,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点火失效时,应及时关闭喷燃器油门,待充分通风后再行点火。需要调整点火时,必须先切断高压电源;
⑸液化气点火时,必须有减压阀和压力表.燃烧器点燃后,必须关闭总阀门。
⑹连续式拌和设备的燃烧器熄灭时应立即停止喷射沥青。当烘干拌和筒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燃烧器鼓风机及排风机,停止供给沥青,再用含水量高的细骨料投入烘干拌和筒,并在外部卸料口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
⑺关机后应清除皮带上、各供料斗及除尘装置内外的残余积物,并清洗沥青管道。
5.2.21 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的各种机电(包括使用微电脑控制进料的)设备,在运转前均须由机工、电工、电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后才能合闸运转。
5.2.22 机组投入正常运转后,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5.2.23 运转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停机前应首先停止进料,等各部位(拌鼓、烘干筒等)卸完料后,才可提前停机。再次启动时,不得带负荷启动。
5.2.24 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
5.2.25 搅拌机运行中,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要有人监护。
5.2.26 料斗升起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检查料斗时应将保险链挂好。
5.2.27 拌和站机械设备需经常检查的部位应设置铁爬梯。采用皮带机上料时储料仓应加防护。
5.2.28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摊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驾驶台及作业现场要视野开阔,清除一切有碍工作的障碍物。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在驾驶台上逗留。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位;
⑵运料车向摊铺机卸料时,应协调动作,同步进行,防止互撞;
⑶换挡必须在摊铺机完全停止时进行,严禁强行挂挡和在坡道上换挡或空挡滑行;
⑷熨平板预热时,应控制热量,防止因局部过热而变形。加热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看管;
⑸驾驶力求平稳,不得急剧转向。弯道作业时,熨平装置的端头与路缘石的间距不得小于10cm,以免发生碰撞;
⑹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
5.3 水泥混泥土路面
5.3.1 混泥土拌和及运送
5.3.1.1 水泥混泥土的拌和,应按本规程6.5.3有关规定办理。
5.3.1.2 手推车或小型翻斗车装运混泥土,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3 水泥混泥土运输车运送混泥土拌和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液压泵、液压马达及阀件应紧固,并与管道连接牢固,密封良好。各泵旋转时应无卡阻和异常声响;
⑵当转动系统出现故障,液压油输出中断而导致滚桶停转,并一时无法修复时,要利用紧急排出系统快速排出混泥土拌和物;
⑶严禁用手触摸旋转中的搅拌筒和随动轮。
5.3.1.4 自卸汽车运送混泥土拌和物,不得超载和超速行驶。车停稳后方准顶升车厢卸料。车厢尚未放下时,操作人员不得上车清除残料。
5.3.2 人工摊铺
5.3.2.1装卸钢模时,必须逐片轻抬轻放,不得随意抛掷。
5.3.2.2 使用震捣器时,应按本规程6.5.3.8规定办理。
5.3.2.3 拆下的木模应及时起钉,堆放整齐。
5.3.3 机械摊铺
5.3.3.1 轨模式水泥混泥土摊铺机摊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布料机与振平机之间应保持5~8m的安全距离。
⑵布料机传动钢丝的松紧要适度。不得将刮板置于运行方向垂直的位置,也不得借助整机的惯性冲击料堆;
⑶作业中严禁驾驶员擅自离开驾驶台。无关人员不得在驾驶台上停留或上下摊铺机。在弯道上作业时,要主意摊铺机脱轨。
5.3.3.2 滑模式水泥混泥土摊铺机摊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停机处应平坦、坚实,并用支垫牢固的木块垫起机体。履带垫离地面后方可进行调整、安装工作;
⑵调整机器高度时,工作踏板及扶梯等处不得站人。作业期间严禁碰撞引导线;
⑶摊铺机应避免紧急转向,防止与予置钢筋、路机缘石等碰撞;
⑷摊铺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其他机械牵引摊铺机时应用钢性拖杆;
⑸摊铺机停放在通车道路上时,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以红灯示警,其能见度不得小于150m。
5.3.3.3 真空吸水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在吸垫上行走或将物件置压在吸垫上。
5.3.3.4 使用水泥混泥土抹平机时,应确保抹平机的叶片光洁平整,并处于同一水平面,其连接螺栓应紧固不松动,并在无负荷状态下起动。电缆要有专人收放,确保不打结,不砸压,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5.3.4 切缝、养生
5.3.4.1 切缝机锯缝时,刀片夹板的螺母应紧固,各联接部位和安全防护罩应完好正常。切缝前应先打开冷却水,冷却水中断时应停止切缝。
切缝时刀片要缓缓切入,并注意割切深度指示器,当遇有较大切割阻力时,应立即升起刀片检查。停止切缝时应先将刀片提离板面后才可停止运转。
5.3.4.2 薄膜养护的溶剂,一般具有毒性和易燃等特性,应做好贮运装卸的安全工作。喷洒时应站在上风,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5.4 机械碾压
5.4.1 压路机作业
5.4.1.1 严禁在压路机没有熄火、下无支垫三角木的情况下,进行机下检修。
5.4.1.2 压路机应停放在平坦、坚实并对交通及施工作业无防碍的地方。停放在坡道上时,前后伦应置垫三角木。
5.4.1.3 压路机前后轮的刮板,应保持平整良好。碾轮刷油或撒水的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必须跟在碾轮行走的后方,要注意压路机转向。
5.5 旧路面凿除
5.5.1 旧路面凿除宜分小段进行,以免妨碍交通。
5.5.2 用镐开挖旧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应不少于2m,不得面对面使镐。
5.5.3 大锤砸碎旧路面时,周围不得有人战立或通行。锤击钢钎,使锤人应站在扶锤人侧面,使锤者不得戴手套,锤柄端头应有防滑措施。
5.5.4 风动工具凿除旧路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部管道接头必须紧固,不漏气。胶皮管不得缠绕打结,并不得用折弯风管的办法作断气之用,也不得将风管置于胯下;
(2)风管通过过道,须挖沟将风管下埋;
(3)风管联接风包后要试送气,检查风管内有无杂物堵塞。送气时,要缓慢旋开阀门,不得猛开;
(4)风镐操作人员应与空压机司机紧密配合,及时送气或闭气:
(5)钎子插入风动工具后不得空打。
5.5.5 利用机械破碎旧路面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操作范围内不得有人,铲刀切入地面不宜过深,推刀速度应缓慢。
6 桥涵工程
一般规定
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包括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照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38-83)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对于通航江河上的桥涵工程,施工前应与当地港航监督部门联系,制定有关通航,作业安全事宜。
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件构建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保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基础工程
明挖基础
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跻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布小于0.1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不小于0.8m。
采用桅杆吊斗或皮带运输出土时,应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之外。ΩΩ吊斗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在水中挖基,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
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
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固。
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过时,应事前修好便道或便桥(涵),并在修建桥涵的公路两端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寒冷地区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
基坑开挖需要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办理。
筑岛,围堰
吸泥船吹砂筑岛时,作业区内严禁船舶进入;承载吸泥管道的浮筒上不得行人。
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
基坑较深时,四周应悬挂人员上下扶梯。
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事故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或流冰,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钢板桩及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插打钢板桩(包括钢筋混凝土板桩,以下同)围堰前,应对打桩机具进行全面检查。
钢板桩起吊前,钢板桩凹槽部位应清扫干净,锁口应先进行修整或试插;组拼的钢板桩组件,应采用坚固的夹具夹牢,不得将吊具拴在钢板桩夹具上。钢板桩吊环的焊接应由专人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吊。
打桩机和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钢板桩起吊,应听从信号指挥。作业时,应在钢板桩上拴好溜绳,防止起吊后急剧摆动。吊起的钢板桩未就位前桩位附近不得站人。
钢板桩插进锁口后,因锁口阻力不能插放到位而需桩锤压插时,应采用卷扬机钢丝绳控制桩锤下落行程,防止桩锤随钢板桩突然下滑。
插打钢板桩,如因吊机高度不足,可向下移动吊点位置,但吊点不得低于桩顶下1/3桩长的位置。
钢板桩在锤击下沉时,初始阶段应轻打。桩帽(垫)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套箱围堰
深水处水中构筑物采用套箱围水修建时,套箱的结构及型式应按设计制造,并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水上运输的安全要求按本规程6.6.3.2规定办理。
各种型式的钢套箱,在浮运或装配中,必须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并要制定吊运,组装,拆卸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套箱采用船组辅助定位时,应先将定位船,导向船(或其他导向设施)就位。定位船锚的设置应根据流速,河床地质情况具体确定。定位船锚在施放时,位置应准确,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锚时锚链(绳)缠绕或刮带伤人。抛锚地点应设置浮标,船只上的锚固绳拴均要加固补强。
钢套箱进入现场定位后,应检查锚碇系统的稳定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步工作。船间的通道及联结梁上,应铺设人行道和栏杆。
钢套箱刚刚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来往船舶,流冰,漂流物等碰撞导向船,锚绳等设施。
当沉浮式双壁钢套箱注水下沉,或排水上浮时,必须对称均衡进行施工,并防止产生过大的倾斜。
钢套箱拆除,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
沉井基础
沉井的初沉阶段不宜在汛期内施工。如必需在汛期,凌汛期施工时,应采用稳妥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围堰筑岛上就地浇筑的沉井,围堰要牢固,防止冲刷产生坍陷。
拆除沉井垫板,应按现行的《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的规定进行。抽拔垫板时,应派人在沉井外观察和指挥。
沉井下沉,采用人工挖掘时,劳动组织要合理,井内人员不宜过多。在刃脚处挖掘,应对称均匀掘进,并保持沉井均衡下沉。下井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配戴齐全。井内要有充足的照明。沉井各室均应备有悬挂钢梯及安全绳,以备急需。涌水,涌砂量大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下沉。
井内,井上搭设的抽水机台座(架)必须安装牢靠,电路应使用防水胶线,防止漏电。
沉井顶面应设安全防护围栏。井顶上的机具应设防护挡板,小型工具宜装箱存放。在沉井刃脚和井内横隔墙附近,不得有人停留,休息。
用吊斗出土时,斗梁与吊钩应封绑牢固,并应经常检查斗梁,斗门等磨损情况,损伤部位应更换或加固。吊斗升降时,井顶指挥人员应通知井下人员暂时避开。
采用抓斗进行不排水下沉时,如钢丝绳缠绕在一起而需要转动抓斗进行排出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有护栏的部位。
不排水下沉中,应均匀出土,不得超挖超吸。必需进行沉井底的潜水检查时,要防止沉井突然下沉和大量涌砂而导致沉井外邪或造成机械和人员损伤。
沉井下沉需要配重时,配重物件应堆码整齐,捆绑牢固;采用偏配重,偏出土和施加水平力纠正井倾时,荷载应逐级增加,并不断观察沉井下沉情况。
采用空气幕下沉沉井时,空压机,储气罐等应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并由专人操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暴晒和高温烘烤。
在深水处,采用浮式沉井施工时,其沉井下水,浮运及悬浮状态下接高,下沉等,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浮式沉井在下水前,应进行水密性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水;
(2) 浮式沉井下水前,应制定下水方案。当采用起吊下水时,应对起重设备合理配置使其受力均匀;当河岸有适合坡度,而采用滑移,牵引等措施下水时,必须保证沉井安全,严防倾覆及损伤。
浮式沉井定位落床前,应考虑潮水涨落的影响。沉井落床后,应采取措施,使其尽快下沉,并使沉井达到保持稳定的深度。
船上(或支架平台上)制造完成的浮式沉井,下水时不宜再睡眠波浪较小时进行,当有船只驶过时,应暂缓下水。
钻孔灌注桩基础
钻孔机械到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假设斜撑或缆风绳。
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弛度应掌握适宜。
正,反循环钻机及潜水钻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街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经常处于水,泥浆浸泡处应架空搭设。挪移钻机时,不得挤压电缆线及风水管路。
潜水钻机钻孔时,一般在完成一根钻孔时要检查一次电机的封闭状况。钻进速度应根据地质变化加以控制,以保证安全运转。
采用冲抓或冲击钻孔当钻头提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不得碰撞护筒和钩挂护筒底缘。
钻孔使用的泥浆,宜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并注意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
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不得滞留孔内。
对于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沉入桩基础
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混凝土桩采用锤击沉桩或振动沉桩时,施工场地应保持平整清洁。打桩机的移动轨道,铺设要平顺,轨距要准确,钢轨要钉牢,轨道端部应设止轮器。
打桩架移动时,应在现场施工负责人指挥下进行。桩架移动应平稳,桩锤必须放在最低位置,柴油打桩机后部的配重铁必须齐全。采用滚杠滑移打桩架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打桩架内操作。
水上打桩平台,必须搭设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应连接牢靠。
浮式沉桩设备沉桩时,桩架与船体必须连接紧固。船体定位后,应以锚缆封固,并应防止事故中浮船晃动。
起吊沉桩或桩锤时,严禁作业人员在吊钩下或在桩架龙门口处停留或作业。
打桩架及起重工具,应经常检查维修,桩锤检查维修,必须将桩锤放落在地面或平台上,严禁在悬挂状态下维修桩锤。
采用高压水泵等助沉措施,其高压水泵的压力表,安全阀,水泵,输水管道及水压等应符合安全要求。高压射水辅助沉桩,应根据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压力,并要防止因急剧下沉造成桩架倾倒。射水沉桩,应在桩身入土达到稳定时再射水。
震动打桩机开动后,作业人员应暂离基桩。震打中如发现桩回跳,打桩机有异声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震,并经检查处理后再继续作业。所有开,停震必须听从指挥。
震动打桩机在停止作业后,应立即切断动力源。
挖孔,沉管灌注桩基础
挖孔灌注桩,宜在无水或少水的密实土层或岩层中施工。挖孔较深或有渗水时,应采取孔壁支护及排水,降水等措施,严防坍孔。
人工挖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应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集土渣及沉重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
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为应设置护盖。取土吊斗升降时,挖土人员应在护盖下面工作。相邻两孔中,一孔进行浇注混凝土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井孔。
人工挖孔,除应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挖孔人员下孔作业前,应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
(2) 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对含量虽不超过规定,但作业人员有呼吸不适感觉时,亦应采取通风或换班作业等措施;
(3) 空气污染超过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HZ-1-82)规定空气污染三级标准浓度值时,如没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采取人工挖孔作业。
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取机械通风。当使用风镐凿岩时,应加大送风量,吹排凿岩产生的石粉。人工挖孔最深不宜大于15m。
挖孔桩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采取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沉管灌注桩采用震拔机,锤击或震动沉管施工时,可按本节“沉入桩基础”中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前,应检查管节与桩帽联接是否牢靠,桩尖分瓣是否灵活。所有机械与作业平台应稳定牢固。采用浮式沉管及拔管作业时,可按本节“沉入桩基础”和“拔桩”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6.2.9 拔桩
6.2.9.1 采用人字桅杆,卷扬机进行拔桩时,应先计算拔桩力,然后根据上拔力的大小,配备适当功率的卷扬机和滑车组。拔桩时,人字桅杆滑车组要尽量靠近被拔桩的中心。试拔中如发现缆风绳受力过大或地锚松动时,应在采取措施后再作业。
6.2.9.2 采用锚固桩或顶梁千斤顶施力拔桩时,被拔桩及锚固桩的各连接处必须牢固。千斤顶的置放点,应避免偏心。
6.2.9.3 采用吊机船进行拔桩时,吊机应配超载限制器,作业中应指派人员经常检查船体的平衡稳定情况。起重机配合震拔机拔桩时,起重机应随震拔机的起动而逐渐加荷。
6.2.9.4 对较难拔出的桩,可采用震动,射水,千斤顶先顶松动以及桩外浅挖等措施,严禁硬拔。上述方法的采用均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6.2.10 管柱基础
6.2.10.1 管柱震动下沉作业,对邻近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的安全和稳定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10.2 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6.2.10.3 管柱施工的作业平台,除设护栏外,双层或高处作业点等危险部位均应悬挂安全网,并在作业区配备救护船只。
6.3 墩台工程
6.3.1 就地浇筑墩台施工
6.3.1.1 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墩高在10m以上时,应加设安全网。
6.3.1.2 吊斗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范本和脚手架。
6.3.2 砌筑墩台施工
6.3.2.1 人工,手推车推(抬)石块或预制块件时,脚手跳板应铺满,其宽度,坡度及强度等应满足安全要求。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上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设计荷载。砌筑材料应随运随砌。
6.3.2.2 吊机,桅杆吊运砌筑材料时,应听从指挥信号。砌筑材料吊运到砌筑面时,作业人员应避让,待停稳后方可上前砌筑。
6.3.2.3 人工抬运大块石料时,应捆绑牢靠,动作协调一致,缓慢平放。
6.3.3 滑模施工
6.3.3.1 高桥墩(台),塔墩,索塔等高层结构,采用滑升模板施工时,除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外,并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单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参加滑模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3.3.2 滑模及提升结构应按设计制作与施工。作业前应对滑模,提升结构进行检查。
6.3.3.3 当塔墩等高层建筑采用爬模施工方法时,应进行特殊设计,在工厂制作。爬升架体系,操作平台,脚手架等,要保证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安全度。架体提升时,要另设保险装置。模板爬升,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爬升的模板或爬架上。
6.3.3.4 液压系统组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施工过程中,液压设备应由专人操作,并应经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3.3.5 模板提升到2m高以后,应安装好内外吊架,脚手架,铺好脚手架,挂设安全网。
6.3.3.6 混凝土浇筑,不得用大罐漏斗直接灌入,不冲击模板。震捣时,不得震动支撑杆,钢筋及模板。提升模板时不得进行震捣。
6.3.3.7 模板每次提升前,应进行检查,排除故障,观察偏斜数值。提升时,千斤顶应同步作业。
6.3.3.8 施工中发现支撑杆有弯曲变形时应及时加固。
6.3.3.9 操作平台的水平度,倾斜度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6.3.3.10 主要机具,电器,运输设备等,应定机定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必须对机具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6.3.3.11 平台上应规定人群荷载和堆放材料的限量标准。材料要均匀摆放,不得多人聚集一处。
6.3.3.12 墩上养生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输水管路及其它设备应拴绑牢固。
6.3.3.13 运送人员,材料的罐笼或外用电梯,应由安全卡,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
6.3.3.14 夜间施工应由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
6.3.3.15 拆除滑模设备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时可视吊装设备能力,分组拆除或吊至地面上解体,以减少高处作业量和杠杆变形。拆除现场应划分警戒区。警戒线到建筑物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4 上部工程
6.4.1 预制构件安装
6.4.1.1 装配式构件(梁,板)的安装,应制定安装方案,并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组织培训。
6.4.1.2 吊装偏心构件时,应使用可调整偏心的吊具进行吊装。安装的构件应平起稳落。
6.4.1.3 单导梁,墩顶龙门架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梁组装时,各节点应联结牢固,在桥跨中推进时,悬臂部分不得超过已拼好导梁全长的1/3;
(2)墩顶(或临时墩顶)导梁通过的导轮支座必须牢固可靠。导梁接近导轮时,应采取渐进的方法进入导轮。导梁推进到位后,用千斤顶顶升,将导梁置于稳定的木垛上;
(3)导梁上的轨道应平行等距铺设,使用不同规格的钢轨时,其接头处应妥善处理,不得有错台;
(4)墩顶龙门架使用托架托运时,托架两端应保持平衡稳定,行速度应缓慢。龙门架落位后应立即与墩顶预埋件联结,并系好揽风绳;
(5)构件在预制场地起重装车后,牵引至导梁时,行进速度不得大于5m/min,到达安装位置后,平车运走轮应用木楔楔紧;
(6)构件起吊横移就位后,应加设支撑,垫木,以保持构件稳定;
(7)龙门架顶横移轨道的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
6.4.1.4 预制场采用千斤顶顶升构件装车及双导梁,桁梁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斤顶在使用前,要做承载试验。起重吨位不得小于顶升构件的1.2倍。千斤顶依次升高度应为活塞行程的1/3;
(2)千斤顶的升降应随时加设或抽出保险垫木,构件底面与保险垫木间的距离宜控制在5㎝之内;
(3)构件进入落梁架(或其它装载工具)横移到位时,应保持构件在落梁的平衡稳定;
(4)顶升T梁、箱梁等大吨位构件时,必须在梁两端加设支撑;构建件两端不得同时顶起或下落,一端顶起时,另一端支稳、撑牢;
(5)预制场和墩顶装载构件的滑移设备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牵引(或顶推)构件滑移时,施力要均匀;
(6)双导梁向前推进中,应保持两导梁同速进行;各岗位作业人员要精心工作,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双导梁进入墩顶导轮支座前、后,应采取与单导梁相同的措施。
6.4.1.5 架桥机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主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前后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的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时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架梁等准备好,待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顶推(或牵引)横移等项工作。
6.4.1.6跨墩龙门架安装构件时,应根据龙门架的高度、跨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构件起吊和横移时的稳定。构件吊至墩顶,应慢速、平稳地、缓落。
6.4.1.7吊车吊装简支梁、板等构件时,应符合本规程“起重吊装”中的有关规定。
6.4.1.8安装大型盆式橡胶支座,墩上两侧应搭设操作平台,墩顶作业人员应待支座吊至墩顶稳定后再扶正就位。
6.4.1.9龙门架、架桥机等设备拆除前应切断电源。拆除龙门架时应将龙门架底部垫实,并在龙门架顶部拉好缆风绳和安装临时连接梁。拆下的杆件、螺栓、材料等应捆好向下吊放。
6.4.1.10安装涵洞预制盖板时,应用撬棍等工具拨移就位。单面配筋的盖板上应标明起吊标志。吊装涵管应绑扎牢固。
6.4.1.11人工抬运安装涵洞盖板时,作业区道路应平整。
6.4.2就地浇筑上部结构施工
6.4.2.1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就地浇筑时,作业前应对机具设备及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及技术复杂的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细则等,应进行技术交底。
6.4.2.2就地浇筑的桥涵上部结构,施工中应随时检查支架和模板,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4.2.3就地浇筑的各类上部结构,有关“高处作业”“水上作业”等要求,应按本规程中有关规定办理。
6.4.3 悬臂浇筑法施工
6.4.3.1 悬臂浇筑采用桁架挂篮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挂篮组拼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
(2)在墩上进行零号块施工并以斜拉托架作施工平台时,在平台边缘处,应设安全防护设施。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必须连接牢固;
(3)使用的机具设备(如千斤顶,滑车,手拉葫芦,钢丝绳等),应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严禁使用;
(4)检查墩身预埋件和斜拉钢带的位置及坚固程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4.3.2 双层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各自岗位职责,并应防止铁件工具掉落等。
6.4.3.3 挂篮拼装及悬臂组装中,应根据作业点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4.3.4 挂篮使用时,后锚固筋,张拉平台的保险绳等应经常检查。底模标高调整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应站在铺设稳固的脚手板上。
6.4.3.5 挂篮行走时,要缓慢行走,速度应控制在0.1m/min以内。挂篮后部各设一组溜绳,以保安全。滑道要铺设平整,顺直,不得偏移。挂篮桁架行走和浇筑混凝土时,其稳定系数应符合《甘露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的规定。
6.4.3.6 如需在挂篮上另行增加设施(如防雨棚,立井架,防寒棚等)时,不得损坏挂篮结构及改变其受力形式。
6.4.3.7 使用水箱作平衡施工时,其位置,加水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排水设施和方法,应稳妥可靠。施工中,对上述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
6.4.3.8 在底模荡移前,必须详细检查挂篮位置,后端压重,后锚及吊杆安装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荡移。
6.4.3.9 箱梁混凝土接触面的凿毛作业人员要有安全防护设施。
6.4.3.10 滑动斜拉式挂篮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滑动斜拉式挂篮的所有活动铰,销,斜拉钢带等,其材质要经检验,并打上标记;
(2)主梁及其吊梁系统安装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做加载试验。自行设计,加工的挂篮,首次使用前,应按最大施工荷载进行加载试验;
(3)挂篮安装时或主梁行走到位后,应先安装好锚固和水平限位装置,再安装斜拉带和悬挂底模平台;
(4)在斜拉带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检查,保持内外斜拉带受力均衡;
(5)底模和侧模沿滑梁行走前,需将斜拉带和后吊带拆除;用手拉葫芦起降和悬吊底模平台时,必须在挂手拉葫芦的位置加设保险绳;
(6)挂篮行走前应检查后锚固和各部受力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行走时亦应密切注意有无异状,并慢速稳步到位;
(7)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6.4.4 悬臂拼装法施工
6.4.4.1 龙门架或起重吊机进行悬臂拼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机的定位,锚固应按设计进行,并进行静载试验;
(2)拼装使用的机具设备均应经过检查,如有隐患及不符合安全规定时不得使用;
(3)构件起吊前,应对构件进行全面检查,如吊环部位有无损伤,结合面有无突出外露物;构件上有无浮置物件等;
(4)构件应垂直起吊,并保持平衡稳定。在接近安装部位时,不得碰撞已安完的构件和其他作业设施;
(5)运送构件的车辆,构件起升后(或船只)应迅速撤出。
6.4.4.2 遇有下列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在构件妥善处理后,暂时停止吊装作业:
(1)天气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
(2)卷扬机,电机过热,或其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等。
6.4.4.3 拆除硫磺砂浆临时支座,除按“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施工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融化硫磺砂浆垫块采用电热法时,电热丝不得与其他金属物接触;
(2)作业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操作,并应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3)人工凿除时,人员站位要拉开距离。
6.4.5 缆索吊装法施工
6.4.5.1 吊装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装时应由同一的指挥信号。登高操作人员应携带工具袋。安全带不得挂在主索,扣索,缆风绳等上面。
6.4.5.2 牵引卷扬机启动要缓慢,进行速度要平稳;构件在吊运时,起重卷扬机要协调配合,并控制好构件在空中的位置。起重卷扬机不得突然起升和下降构件,避免产生过大弹跳。构件吊运至安装部位时,作业人员要等构件稳定后再进行操作。
6.4.5.3 构件不能垂直就位而需旁侧主索吊具协助斜拉时,指挥信号要明确,各组卷扬机要协调动作。
6.4.5.4 缆索吊装大型构件时,应事先检查塔架,地锚,扣架,滑车,钢丝绳等机具设备。正式吊装前应经吊载试运行后方可正式作业。
6.4.5.5 缆索跨越公路,铁路时,应搭设架空防护支架。在靠近街道和村屯的地方应设立警示标志。
6.4.5.6 在主航道上空吊装重大构件时,宜采取临时封航措施。
6.4.6 顶推及滑移模架法施工
6.4.6.1 顶推法施工时,桥台后面的预制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工具,材料等应随时堆放整齐,并保持运输通道畅通。在墩台上,要为检查,更换滑道及其他作业留有工作面。
6.4.6.2 顶推施工所用的机具设备,材料(如:拉锚器,工具锚,连接件,油压千斤顶,高压油泵,油管,压力表及滑动装置等)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必要时应作试验。
6.4.6.3使用的油压千斤顶,应附有球形支撑点4,保险圈及升程限孔。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应选用同一类型。
6.4.6.4 采用多点顶推或单点顶推,其动力应有统一的控制手段,使其达到同步,纠偏,灵活和安全可靠。
6.4.6.5 顶推施工中应备有现场电话及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以便于统一指挥。
6.4.6.6 在各顶推点,应派专人进行测量,随时将墩顶的位移数据,报告给指挥人员。
6.4.6.7 落梁完毕,拆除千斤顶及其他设备时,应先用绳索拴好,用吊机吊出。吊运时,应避免撞击梁体。
6.4.6.8 梁体进行荷载试验时,应按设计布置。重物应轻放,并防止碰伤人员。
6.4.6.9 箱梁混凝土采用滑移模架法浇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模架支撑于钢箱梁上,其前后端桁梁必须用优质高强螺栓连接好,拧紧;
(2)钢箱梁及桁架下弦底面应装设不锈钢带,在滑撬上顶推滑行之前,应检查有无障碍物及不安全因素;
(3)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
(4)牵引后横梁和装卸滑撬时,要有起重工协同配合作业。牵引时应注意牵引力作业点,使后横梁在运行时与桥轴线保持垂直;
(5)滑移模架行走时必须听从信号指挥。对重要部位应设专人负责值班观察,并注意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6.4.6.11 顶入工作坑的边坡,应视土质情况而定。靠铁路,公路一侧的边坡,其上端距铁路或公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的规定。工作坑的后背墙(后背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4.6.12 为避免边缘坍陷,在工作坑坡顶的一定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料具。
6.4.6.13 顶入法施工的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木料或草袋,以备因雨水或其他原因引起路基变形时抢修加固路基,确保线路行车安全。
6.4.6.14 顶入法施工应连续进行。施工中要防止地下渗水造成路基坍塌。顶入作业时遇有发生坍方,设备扭曲变形时应停止作业。
6.4.6.15 机械挖土不得碰撞已挖好的洞内土壁。人工清理开挖面时机械应及时退出。
6.4.6.16 施顶时非作业人员应撤离工作坑。严禁作业人员跨越或接近顶铁。
6.4.6.17 顶入机械发生故障时应停机检修,严禁带病作业。
6.4.6.18 顶入施工的接缝应采取封闭措施,以防土石方掉落伤人。
6.4.6.19 施工中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有防止坍方、流沙等安全防护措施,顶入法施工,不宜在雨季进行。
6.4.7 转体法纪拖拉法施工
6.4.7.1 预制钢筋砼或预应力砼上部结构,采用转体架桥法或总横向拖拉法施工时,除按设计要求施工外,搭配支架(或拱架)、支立模版、绑扎钢筋、焊接、预应力张垃圾浇注砼等,均应按本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6.4.7.2 转体法修建大跨径拱桥应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6.4.7.3 平转法施工,悬臂体应转动方便,并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转体是悬臂端应设缆风绳。
6.4.7.4 平衡重转体施工前应先利用配重做试验,进行试转动,检查转体是否平衡稳定。试转的角度应大于实际需要转动的角度,如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
6.4.7.5 环道上的滑道,其平整度应应严格控制。如上下游拱肋需同时做配重体时,应采用型号相同的卷扬机,同步、同速、平衡转动。重量大的转体应先用千斤顶将转盘顶转后,再由卷扬机牵引。
6.4.7.6 无平衡重转法施工的扣索长张拉时,应检查支撑、锚梁、锚碇、拱体等,确定安全后方可施工。
6.4.7.7 采用纵向、横向拖拉法架粮食、施工前应全面检查所用机具设备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6.4.7.8 使用万能杆件或枕木垛作滑道支撑墩时,其基础必须稳固。枕木垛应垫密实,必要时应作重压试验。
6.4.7.9 梁体及构件运行滑道应按设计铺设。采用滑板和辊轴时,滑板应铺平稳。梁体、构件拖拉或横移到达前方墩台时,应采取引导措施,便于辊轴进入悬臂端的滑道内。搬抬辊轴时,作业人员要配合好,并注意人身安全。
6.4.7.10 拖拉横移施工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车、卷扬机等机具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施工中,钢丝绳附近不得站人,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6.4.7.11 拖拉或横移过程中,应听从统一指挥,发现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随时处理。
6.4.8 预应力张拉法施工
6.4.8.1 预应力钢束(钢丝束、钢绞线)张拉施工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张拉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检查张拉设备、工具(如:千斤顶、油泵、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压力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3)锚环及锚塞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点,各接口必须完好无损。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
(5)油泵开动时,进,回油速度与压力表指针升降,应平稳,均匀一致。安全阀要经常保持灵敏可靠;
(6)张拉前,操作人员要确定联络信号。张拉两端相距较远时,宜设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6.4.8.2 在已拼装或悬浇得箱梁上进行张拉作业,其张拉作业平台,拉伸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应加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设上下扶梯及安全风。施工的吊篮,应按挂牢固,必要时可另备安全保险设施。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6.4.8.3 张拉操作中若出现异常现象(如油表震动剧烈,发生漏油,电机声音异常,发生断丝,滑丝等),应立即停机进行检查。
6.4.8.4 张拉钢束完毕,退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工拆卸销子时,不得强击。
6.4.8.5 张拉完毕后,对张拉施锚两端,应妥善保护,不得压重物。管道尚未灌浆前,梁端应设围护和挡板。严禁撞击锚具,钢束及钢筋。
6.4.8.6 现张法张拉施工时,除按本节有关规定施工外,还应做到:
(1)张拉前,对台座,横梁等进行检查;
(2)现张法张拉中和未浇混凝土之前,周围不得站人和进行其它作业。浇筑混凝土时,振捣器不得撞击钢丝(钢束)。用卷扬机滑轮组张拉小型构件时,张拉完成后应切断电源和卡固钢丝绳。
6.4.8.7 精轧螺纹钢筋张拉前,除对张拉台座检查外,还应对锚具,连接器进行检查,试验。
6.4.8.8 预应力钢筋冷拉时,在千斤顶的端部及非张拉端部,均不得站人。
6.4.8.9 钢筋张拉或冷拉时,螺丝端杆,套筒螺丝必须有足够的长度;夹具应有足够的加紧能力,防止锚夹不牢而滑出。
6.4.8.10 管道压浆时,应严格按规定压力进行。施压前应调整好安全阀。关闭阀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侧面。
6.4.9 拱桥施工
6.4.9.1 拱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拱架必须经验算,必要时应经试验或预压,并应满足防洪,流冰,排水,通航等安全要求。采用土牛拱架时,亦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拱圈砌筑的安全。
6.4.9.2 拱架安装及拆除的方法及程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
6.4.9.3 拱石加工时,应注意锤头或飞石伤人,作业人员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4.9.4 拱石或预制混凝土块,应按砌筑程序编号,依次运到工地,随用随运,不得过多地堆积在拱架或脚手架上,抬运块件不得碰撞拱架。
6.4.9.5 砌筑拱圈,应按施工要求搭设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拱上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加载程序分段,对称进行。
6.4.9.6 拱圈砌筑,应随时用仪器观测拱架变形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调整,以控制拱圈变形过大。卸架装置应由专人负责检查。
6.4.9.7 拱架拆除工作必须按设计程序进行。拱架脱离拱圈时,应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进行拱架拆除工作。拱架拆除时,应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在拱架上,下同时进行作业,并严禁使用机械强拽拱架,使之倾倒的作法。
6.4.9.8 无支架拱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大中跨径拱桥施工,应验算拱圈的横向稳定性。分段吊装的单肋合拢后应用缆风绳稳固。第二肋安装后应用横夹木临时横向联结;
(2)双曲拱,箱形拱,纵横向悬砌拱桥施工时,在墩,台顶设置的扣架底部固定应牢靠,架顶应设缆风绳;缆风绳设置必须对称,缆风地锚环应埋设坚固;
(3)在河流中设置缆风绳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6.4.10 跨线桥及通道桥涵施工
6.4.10.1 公路桥跨越铁路或其它线路时,施工前应与铁路或其它有关部门协商有关事宜,并签定必要的安全协议。其内容应包括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安装的计划,安全防护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6.4.10.2 在铁路路基附近挖基,钻孔时,不得损坏铁路的各种信号设施,不得影响行车的瞭望视线。作业处应设围栏,支撑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应防止列车震动导致基础坍陷或路基坍方。
6.4.10.3 对上面作业,下面通行车辆或行人的跨越铁路或公路立交桥施工时,除设置防护设施外,并设岗哨监视管理。
6.4.10.4 对结构复杂,施工期较长的大型立交桥施工,其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制订的跨越铁路的架梁吊装方案必须安全可靠。尽量避免在列车通过的情况下进行吊梁安装作业。
6.4.11 斜拉桥,悬索桥施工
6.4.11.1 斜拉桥和悬索桥施工,应根据结构,高度及施工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细则。
6.4.11.2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各种电动机械必须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
6.4.11.3 施工现场要有防火措施并备有灭火器材,要防止电焊火花溅落在易燃物料上。
6.4.11.4 施工期间宜与当地气象台站建立联系,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
6.4.11.5 斜拉桥的斜拉索如为工地自行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束时宜用梳型板梳编,每1.5~2.0m段永铁丝绑扎,防止扭曲;
(2)冷铸墩头锚在环氧树脂高温固化后时,应确保控温仪的精密度和实际通电时间;
(3)制成的斜拉索应架空放置,严防在地面上拖拉或硬性弯折;
(4)斜拉索制成后,应进行预拉以检查冷铸锚,测定每索钢丝拉力,延伸和回缩;测定的钢索测力仪的读数,以便正式张拉时校核。
6.4.11.6 采用成品斜拉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索时应有制动设施,并应防止卷盘的缆索自由散开时造成伤害;
(2)放开展平的缆索应防止在地面上拖磨;
(3)锚头应加设防护,防止碰撞。
(4)缆索应保持顺直,不得扭曲。
6.4.11.8 采用钢迭合梁或钢与钢筋混凝土迭合梁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钢构件应编号成套,对号存放,防止损坏;
(2)起吊前应了解所吊构件的重量、重心位置,以采用相适应的起吊方法;
(3)构件组拼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缺陷、变形,应在组拼前加以矫正;
(4)钢构件组拼时,必须用足够的定位冲定位。钢构件全部插入高强螺栓后,方可松除吊钩。
6.4.11.9 悬索桥施工中临时架设的工作索、牵引索安装完成后,应对索具、吊具等进行全面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吊篮、平台等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设置的防护围栏高度不得小于1.0m。
6.4.11.10 索夹及索夹螺栓,应经检查合格后使用。索夹安装与主索联接紧密,确保吊杆承载后不滑移。为防止主索磨损,可在索夹与主索之间垫物隔离。
6.4.11.11 索塔应设置上下扶梯和塔顶作业平台。索鞍的安装应保证准确。
6.4.11.12 纵、横梁吊装时,应加强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已安装的横梁应随时联结风构斜撑。
6.4.11.13 悬索桥采用重力式锚碇时,锚碇体的施工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或砌体工程。锚碇体必须达到坚实牢固,标高、倾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山峒式锚碇,在开凿及爆破作业中,应按有关凿岩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办理。
6.4.11.14 对索塔高度在20m以上或高度不足20m的索塔,当在郊区或平原区施工或附近无高大建筑物提供防雷保护时,索塔仍需设置避雷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6.4.11.15 斜拉桥、悬索桥在施工中应配备水上救护船只。
6.4.12 钢桥施工
6.4.12.1 钢梁杆件组装,应在平整的作业台进行,其基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6.4.12.2 浮运吊装时,应按本规程“水上运输”及“起重吊装”
中有关规定办理。
6.4.12.3 悬臂拼装法安装大跨径钢桥时,可按本规程“悬臂拼装法施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6.4.12.4钢梁上和各种电动机械和电缆线、照明线路等,必须保持绝缘良好,应有专人值班进行管理。
6.4.12.5 拼装杆件时,应安好梯子、溜绳、脚手架。斜杆应安拴保险吊具。杆件起吊时,先提升0.3m左右,确认安全后再继续起吊。
6.4.12.6 装拆脚手架、上紧螺栓、铆合等作业,应上下交替进行,避免双层作业。杆件拼装对孔时,应用冲钉探孔,严禁用手指伸入检查。
6.4.12.7 杆件对孔作业中,吊车司机、信号员、架梁人员应操作准确,动作协调。
6.4.12.8 架梁用的扳手、小工具、冲钉及螺栓等物,应使用工具袋装好,严禁抛掷。多余的料具要及时清理,并堆放在安全地点。
6.4.12.9 在通航的江河上施工,应符合港航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规程“水上作业”
的有关安全规定。
6.4.12.10 钢梁表面涂漆作业,应有防毒保护措施。
6.5 混凝土预制场
6.5.1 预制场地
6.5.1.1 预制场地的选择,场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程3.1节的规定。场内的道路、运输和水电设施。应符合本规程3.3节的规定.
6.5.2 主要机械
6.5.2.1 搅拌站
(1) 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
(2)搅拌站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机械设备的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保护装置;
(3)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6.5.2.2 发电机组
(1)工期较长的大型公路工程,发电机组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机房内,其基础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应设置在混凝土基座上。即房内配备消防设备;
(2)发电机应设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发电机配电盘,及通向所有配电设备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线牢固;
(3)施工单位的发电机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4)发电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6.5.2.3 皮带运输机
(1)移动式皮带运输机运转作业前,应将行走轮用三角木对称楔紧。固定式皮带运输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
(2)空载启动后,应检查各部位的运转和皮带的松弛度,如无异常,在达到额定转速后,方可均匀装料;
(3)严禁运转中进行修理和调整。作业人员不得从皮带运输机下面穿过或跨越运输带;
(4)运输大块物料时,输送带两侧应加设挡板或栅栏等防护装置。云料中,应及时清除输送带上的粘连物。停机后要切断电源。
6.5.3 混凝土拌和及灌注
6.5.3.1 人工手推车上料时,手推车不得松手撒把。运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设施。
6.5.3.2 机械上料时,在铲斗(或拉铲)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铲斗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5.3.3 向搅拌机内倾倒水泥,宜采用封闭式加料斗。为减少进出料口粉尘飞扬应加设防护板。
6.5.3.4 作业结束时,应将料斗放下,落入斗坑或平台上。
6.5.3.5 灌注预制梁混凝土时,应搭设作业平台和斜道,不得在模板上作业。
6.5.3.6 塔吊、汽车吊或桅杆吊斗灌注混凝土时,起吊、运送、卸料应由专人指挥。
6.5.3.7 电动震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要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盘(箱)的接线宜使用电缆线;
(2)在大体积混凝土中作业时,电源总开关应放置在干燥处;多台震捣器同时作业,应设集中开关箱,并由专人负责看管。
(3)风动震捣器的连接软管不得有破损或漏气,使用时要逐渐开大通气阀门。
6.5.4 泵送混凝土
6.5.4.1 混凝土泵(泵车)应设置在作业棚内,安装应稳定,牢固。泵车按设未稳前,不得移动布料杆。作业前,应检查输送泵,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6.5.4.2 泵送前,应检查管路,管节,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损,裂缝,变形和密封不合格的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路布设要平顺。在高处,转角处应架设牢固,防止串动,移位;
(2)管路应设专人经常检查,遇有变形,破裂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崩裂。
6.5.4.3 混凝土泵在运转时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作业。
6.5.4.4 混凝土输送泵车操作人员,应熟悉和遵守泵车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定。
6.5.4.5 拆卸管路接头前,应把管内剩余压力排除干净,防止管内存有压力而引起事故。
6.5.4.6 在五级以上大风时,泵车不得使用布料杆作业。
6.5.4.7 作业结束采用空气清洗管道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管道端部。
6.6 预制构件运输
6.6.1 轨道平车运输
6.6.1.1 轨道路基要有足够的宽度,平正度,强度。铺设轨道要平直,圆顺,轨距应在允许误差值以内,轨道半径不得小于25m,纵坡不宜大于2%。轨道与其他道路交叉时,应按规定铺设交叉道口。
6.6.1.2 轨道平车运输大型构件时,平车的转向托盘(或转盘)支撑制动器等应进行检查。
6.6.1.3 大型预制构件运输应设专人指挥,并经常检查构件在平车上的稳定状况及轨道平车在运转中有无变形。
6.6.1.4 构件运输时,速度要缓慢,下坡时要以溜绳控制速度,并用人工拖拉止轮木块跟随前进。当纵坡坡度较大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运输。
6.6.2 平板拖车运输
6.6.2.1 大型预制构件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6.6.2.2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构件时,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满载指定路线上行驶。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标志。超高的部件应由专人照看,并配备适当工具,保证在有障碍物情况下安全通过。
6.6.2.3 平板拖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主驾外,还应指派一名助手,协助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
6.6.2.4 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并应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物。
6.6.2.5 在雨,雪,雾天通过陡坡时,必须提前采取有效措施。
6.6.2.6 装卸车应选择平坦,见识的路面为装卸地点。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刹闸。
6.6.3 水上运输
6.6.3.1 驳船装载的预制构件应用撑木,垫木匠构件安放平稳。拖车牵引驳船行进时,速度要缓慢,不得急转弯。
6.6.3.2 拖轮牵引浮运钢套筒,钢沉井时,应在了解航道的水深,流速等情况后,制定拖轮牵引方案。多只拖轮牵引浮运大型物件时,应配备通讯器材,并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
6.6.3.3 钢套筒,钢沉井在浮运中,应根据浮运物件的高度确定顶面露出水面的高度,一般情况下应不小于1m。
6.6.3.4 如需临时封闭航道时,应经港航监督部门的批准。
6.6.3.5 托运中应派出监护船只检查牵引绳索和浮运物件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
7 隧道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渣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7.1.2 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7.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7.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7.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7.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7.2. 开挖,凿孔及爆破
7.2.1 开挖及凿孔
7.2.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7.2.1.2 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7.2.1.3 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7.2.1.4 站在扎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站队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7.2.1.5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7.2.1.6 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2.1.7 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得钎子。
7.2.1.8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7.2.1.9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7.2.1.10 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7.2.2 爆破
7.2.2.1 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7.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7.2.2.3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7.2.2.4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7.2.2.5 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2.2.6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末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7.2.2.7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7.2.2.8 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行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7.2.2.9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7.2.2.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7.2.2.11 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7.2.2.12 无“盲炮”时,必须有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7.2.2.13 装炮时应当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都因机构撤离安全地带。
7.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一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腰脊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7.3 洞内运输
7.3.1 各类进洞车必须出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7.3.2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计划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料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7.3.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7.3.4 进入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7.3.5 装楂
7.3.5.1 人工装楂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楂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楂口。接楂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7.3.5.2 人工卸楂,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楂。
7.3.5.3 机械装楂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装,装楂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楂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7.3.6 洞内运输
7.3.6.1 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楂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渣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7.3.6.2 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7.3.6.3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口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口卸楂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楂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火小灯光。
7.3.7 爆破器材运输
7.3.7.1 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3.7.2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7.3.7.3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7.3.7.4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7.3.7.5 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坐,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7.3.7.6 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5)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6) 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
(7) 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
(8)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7.3.7.7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7.4 支护
7.4.1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7.4.2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7.4.3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性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7.4.4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7.4.5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渣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7.4.6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4.7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而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7.4.8 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7.4.9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佩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7.4.10 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7.4.11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7.5. 衬砌
7.5.1 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口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7.5.2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7.5.3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7.5.4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7.5.5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7.5.6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路线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7.5.7 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5.8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7.5.9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
7.5.10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行进。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7.5.11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连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佩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硬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销压力后进行;检查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7.5.12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铺满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7.5.13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7.6 竖井与斜井
7.6.1 竖井和斜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做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发生坍塌。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应有严密的井盖,只有当吊笼吊罐升降时才准许打开井盖。
7.6.2 装配起爆药卷应在距井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内进行。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携送下井,除起爆药卷外不得携带其他炸药。
7.6.3 每次爆破之后均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应修整被打坏的支撑,待清修完毕后才准进行正常工作。
7.6.4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响,或大量涌水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循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7.6.5 在吊盘上工作人员的工具,应妥善地放在工具袋内,使用时应牢固地拴在身上或其他固定物上。不得将不使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的支撑上。
7.6.6 在井口及井底明显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7.6.7 竖井提升
7.6.7.1 竖井井口应设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7.6.7.2 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桶必须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碰撞岩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施工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1m/s;运送石渣及其他材料时不得超过8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2m/s;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1m/s;
(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至脱钩;
(4)吊桶上方必须设置保护伞;
(5)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用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7.6.7.3 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带孔钢板;
(4)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艰巨不得大于0.2m。罐门不得向外开;
(5)进出装楂车的罐笼内必须有阻车器;
(6)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笼内每人应有0.18㎡的有效面积。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7)提渣,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
(8)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尖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
(9)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建井期间使用无防坠器的临时罐笼提升人员时必须要有安全措施;
(10)罐笼升降作业时,下面不得停留人员。
7.6.7.4 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安全伞和栏杆;
(2)佩戴保险带;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m/s~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7.6.7.5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接罐员给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发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只有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启动,除正常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或传声筒。
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洞室使用时,各洞室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闭锁,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7.6.7.6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由井口接罐员发出,井底车场不得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只有在发送紧急停车信号时才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7.6.8 斜井运输
7.6.8.1 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3.5m/s;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得超过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
7.6.8.2 斜井的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配备运送人员的车辆,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能自动发生作用,同时也能用手操纵;
(2)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设车长跟随,车长坐在行车前方的第一辆车的第一排座位上。手动防溜装置也必须在车长坐席处;
(3)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及防坠器。运送人员前,先放一次空车,检查斜井和轨道的安全状况;
(4)乘人车辆不得超过定员,乘员及携带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
7.6.8.3 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专人管理。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在井内行驶或停留期间,井内严禁人员通行和作业。斜井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井口下20m和接近井底60m左右设置第二道挡车器。
7.6.8.4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间应有联系信号。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
主,副井口应设专职信号员,负责接发车工作。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发出的信号,不得开动。
运送人员的车辆中必须装有向卷扬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7.6.8.5 斜井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7.6.8.6 车辆连挂提升时,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和断绳保险器。挂钩均应加保险栓。车与车之间应增加连接保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应有地滚承托。
7.6.9 钢丝绳和提升装置
7.6.9.1 提升用的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其安全系数规定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必须大于7,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必须大于6;其断丝的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升降物料的必须小于10%;升降人员用的不得有断丝。钢丝绳直径减小百分数:提升及制动钢丝绳不得大于10%,其他钢丝绳不得大于15%。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更换。
7.6.9.2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电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更换。
7.6.9.3 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允许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运输物料使用。
7.6.9.4 提升装置必须设下列保险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3)过负荷和电压保护装置;
(4)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必须安装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速度限制器为凸轮板使,其旋转角度不应小于270°
(5)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6)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台应装设满仓信号,渣仓装满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7.6.9.5 提升卷扬机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机司机不需离座既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时,操纵部分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卷扬机的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也不能擅自调节制动闸。
7.6.9.6 升降人员前,应先开一次空车,以检查卷扬机的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7.6.9.7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旁监护。
7.7 通风及防尘
7.7.1 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7.7.1.1 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7.7.1.2 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7.7.1.3 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7.7.1.4 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
7.7.1.5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mg/㎡以下。
7.7.1.6 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
7.7.1.7 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
7.7.1.8 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
7.7.1.9 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7.7.2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7.7.3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
7.7.4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7.7.5 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泡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7.7.6 在凿岩和装楂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和洒水;
(2)出渣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7.7.7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7.8 照明,排水及防火
7.8.1 照明
7.8.1.1 水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7.8.1.2 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硬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7.8.1.3 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110~220V;
(3)手提作业灯为12~36V。
7.8.1.4 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7.8.1.5 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7.8.2 排水
7.8.2.1 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7.8.2.2 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7.8.2.3 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止涌水提供依据。
7.8.2.4 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7.8.3 防火
7.8.3.1 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烔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7.8.3.2 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7.8.3.3 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他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9 瓦斯防治
7.9.1 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7.7.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9.2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9.3 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9.4 电灯照明
7.9.4.1 电压不得超过110V;
7.9.4.2 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9.4.3 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口或洞口;
7.9.5 矿灯照明
7.9.5.1 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9.5.2 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9.5.3 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7.9.5.4 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9.6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累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9.7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9.8 隧道爆破作业
7.9.8.1 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9.8.2 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7.9.8.3 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7.9.8.4 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9 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7.9.10 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楂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渣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渣浇湿。
7.9.11 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合绝缘包扎冰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7.9.12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7.9.13 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由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7.9.14 隧道内严禁一些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7.9.15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治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